(2017)苏0581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建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8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建东,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常熟市欣佳红木厂职工,住常熟市。被告人何建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月8日被羁押),同月22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许科,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建东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建东及辩护人许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建东于2017年2月8日14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苏E×××××的小型面包车在常熟市海虞镇王市路由北向南行至南庄路路口,在超越前方同向行至事故地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1所驾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时,小型面包车车头部右侧处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后侧处相撞,致被害人王某1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王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建东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建东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何建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建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何建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建东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建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建东系自首,且系初犯,已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请求对被告人何建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建东于2017年2月8日14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面包车在常熟市海虞镇王市路由北向南行至南庄路路口,在超越前方同向行至该处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1所驾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时,小型面包车车头部右侧处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后侧处相撞,致被害人王某1受伤,被害人王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建东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9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建东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建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建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吴某、钱某、王某2、何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尸表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何建东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建东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建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进而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正因为如此,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已经充分考虑和评价,认定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从而确定本案量刑基准刑,故不能再作为一个从轻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建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戈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