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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康福得塑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成塑化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成惠民,顾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5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7811-4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和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7338-0法定代表人:成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康福得塑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9281-3法定代表人:成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集成塑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缪公路。组织机构代码:71725920-4法定代表人:成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南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5628412-X法定代表人:成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组织机构代码:25410832-9法定代表人:周奇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惠民,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顾祝飞,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379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康福得人造皮有限公司、康福得塑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成塑化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成惠民、顾祝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人民陪审员 王  周  琦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