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执异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山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异149号案外人:么春润,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申请执行人:唐山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松,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么春润对执行坐落在唐山市丰南区水景花苑内33号车库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么春润以本院已裁定解除对唐山市丰南区水景花苑内33号车库的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么春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么春润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盼书审判员 任俊杰审判员 孙景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