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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一兰与宋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姜一兰,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宋毅,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977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姜一兰与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社保情况,查得被执行人宋毅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且为失业人员。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总还款金额为70,000元,于当天由被执行人父亲代为偿还20,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6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0,000元。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并表示已收到钱款20,000元。现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12民初29771号民事调解书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