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晓与李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李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4843号原告:张晓,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李晓涛,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张晓与被告李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晓涛向张晓借款10000元未还。李晓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7日,李晓涛向张晓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张晓现金10000元。李晓涛未依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晓涛与张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张晓的诉求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李晓涛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张晓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借款本金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晓涛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洛伟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何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何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