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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田德贵与华秀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贵,华秀洪,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845号原告:田德贵,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静,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秀洪,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吴维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田德贵与被告华秀洪、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险山东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保险山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德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王娅静,被告华秀洪,被告长江保险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被告国泰保险山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德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10时30分许,华秀洪驾驶鲁A96S**小型客车(该车在长江保险山东公司和国泰保险山东公司投保)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区宁家埠镇宁一村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田德贵驾驶的鲁AJ7S**小型客车载李秀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秀娥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华秀洪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要求依法赔偿。长江保险山东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内依法赔偿。诉讼费及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国泰保险山东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30万元,同意在保险内按50%依法赔偿。诉讼费及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1日10时30分许,华秀洪驾驶鲁A96S**小型客车沿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区宁家埠镇宁一村北路口时,与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田德贵驾驶的其所有的鲁AJ7S**小型客车载李秀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秀娥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华秀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田德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秀娥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事故,田德贵支付汽车维修费13090元、救援费565元。2、华秀洪是鲁A96S**小型客车之车主,该车在长江保险山东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国泰保险山东公司投保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本院认为,华秀洪与田德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德贵之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华秀洪与田德贵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华秀洪的车辆在长江保险山东公司和国泰保险山东公司投保,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田德贵要求各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田德贵汽车损失2000元;二、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田德贵汽车损失5545元[(13090-2000)×50%]、救援费282.5元(565×5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华秀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忠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