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程宝利与赵家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利,赵家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29号原告:程宝利,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被告:赵家伟,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公民身份132624199701208011。程宝利与赵家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程宝利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宝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宝利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