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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程宝利与赵家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利,赵家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29号原告:程宝利,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被告:赵家伟,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公民身份132624199701208011。程宝利与赵家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程宝利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宝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宝利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