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光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光武,王蕾蕾,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组织机构代码16496898-2。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庞光武,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被执行人王蕾蕾,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垦利县。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德明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德明与宋学秀共有的位于广饶县x小区一期x区x号楼东一单元四层西户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张德明名下、位于广饶县xx村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