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9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晁德珍、杨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德珍,杨恒军,临沂市瑞玥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999号之三申请人:晁德珍,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杨恒军,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瑞玥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曹家屯。申请人晁德珍与被申请人杨恒军、临沂市瑞玥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晁德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恒军价值8939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朱发亮(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证号为××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49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晁德珍的担保人朱发亮所有的上述房产。2017年5月26日,申请人晁德珍申请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教授花园御景湾81号楼××、××室(不动产权证:临房预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置换担保,请求解除对其担保人朱发亮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晁德珍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教授花园御景湾81号楼××、××室(不动产权证:临房预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担保人朱发亮房产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晁德珍的担保人朱发亮(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证号为××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查封申请人晁德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教授花园御景湾81号楼××、××室(不动产权证:临房预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893900元。三、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