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民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桂转与赖熙特、赖熙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转,赖熙特,赖熙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转,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熙特,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熙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陈桂转与被上诉人赖熙特、赖熙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桂转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1bk4tq6sivwou6r7pe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陈杨丽审判员  彭彩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