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姚琳与张敬群、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琳,张敬群,赵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63号原告姚琳,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涛、XX,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群,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赵红云,女,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琳诉被告张敬群、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姚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姚琳承担。审判长 郭生祥审判员 张习坤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