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赖其德、赖尤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其德,赖尤云,赖贤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38号申请执行人:赖其德,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赖尤云,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赖贤彪,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赖其德与被执行人赖尤云、赖贤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尤云、赖贤彪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赖其德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尤云、赖贤彪支付执行款4042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赖尤云、赖贤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赖尤云、赖贤彪尚应支付执行款4042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赖贤彪名下有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53幢1单元102室的房产,该房产为政府安置房,五年内不得处置,本院不能处理。被执行人赖尤云、赖贤彪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其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