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邵学晶与邵学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学晶,邵学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691号原告:邵学晶,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庄河市。被告:邵学英,男,满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庄河市。原告邵学晶诉被告邵学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振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