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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邵学晶与邵学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学晶,邵学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691号原告:邵学晶,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庄河市。被告:邵学英,男,满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庄河市。原告邵学晶诉被告邵学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振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