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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法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黃文杨、王爱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黃文杨,王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高法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黃文杨,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爱霞,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黃文杨与王爱霞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爱霞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高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