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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薛立文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文,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407号原告:薛立文,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林本兴,该公司经理。被告: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绍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好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时斌,该公司经理。原告薛立文与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立案。薛立文于同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薛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立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薛立文负担。审判长  殷春昱审判员  郭小岚陪审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