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联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海纳三川建村有限公司、阙成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联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海纳三川建村有限公司,阙成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联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文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海纳三川建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蓉。被执行人:阙成翰。本院在执行四川联塑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海纳三川建村有限公司、阙成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川0603执23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联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