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91陈艳与XX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化松,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强,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陈艳与被执行人XX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XX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艳借款3万元(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元,由被告XX强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于2017年1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2017年1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向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昱晖代理审判员 徐 松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