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中信与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中信,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750号原告崔中信,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韩涛,男,汉族,成年,租住湖东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中信与被告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中信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中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崔中信负担。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程 艳审判员 张金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