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中信与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中信,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750号原告崔中信,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韩涛,男,汉族,成年,租住湖东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中信与被告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中信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中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崔中信负担。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程 艳审判员  张金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