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顾京颖与钱明、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京颖,钱明,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538号原告:顾京颖,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钱明,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5618号。法定代表人:沈正宝,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京颖与被告钱明、上海载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顾京颖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京颖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京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顾京颖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