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欧学梅申请执行王平、岳永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学梅,王平,岳永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学梅,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28日,江油市人。被执行人王平,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18日,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岳永诚,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进行了现场查询,2017年3月2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现执行到位金额22000元,未到位金额为128000元(按和解协议计算金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