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连忠、杨忠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忠,杨忠,张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于连忠,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杨忠,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玉昌,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于连忠、杨忠与张玉昌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连忠、杨忠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