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双与高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高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2284号原告:吕双,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高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吕双与被告高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桥北金宇国际C区二号楼刮大白,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材料款共计42930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309300元,尚欠原告120000元未付。被告高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赤峰市××区施工,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工资款共计429300元。2014年5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款429300元的欠据一枚。后被告偿还了原告欠款309300元,尚欠原告120000元。2016年8月25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欠款120000元的欠据一枚,欠据中注明以前欠据全结清,以此据为准。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材料款、劳务费合计120000元属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双欠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