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潇与叶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潇,叶登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7)渝0117民初4026号原告:池潇,男,1991年0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叶登丽,女,1991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池潇与叶登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池潇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