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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刘成海、李贵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刘成海,李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贾志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静雨,男,汉族,1958年2月27日出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个人住房金融信贷部风险经理。被执行人:刘成海,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店子镇朱家营村委会大哈夭村。被执行人:李贵萍,女,汉族,1975年1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店子镇朱家营村委会大哈夭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刘成海、李贵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