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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991汤雄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雄,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2991号原告汤雄,男,195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振中,系被告员工。原告汤雄与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雄,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振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雄诉称,其是中国作协会员、国家二级作家,被告是全球有名的中文搜索引擎,其设置的“搜狗百科”在其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其的一部重要著作信息及错误的作者信息公布于众,严重侵害了其人格尊严、名誉与荣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与贬值,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的名誉权、荣誉权即删除“搜狗百科”中的上述错误链接;二、被告在《文艺报》、《文学报》、《作家报》、《苏州日报》及被告网站主页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启事(网站主页不低于100天),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经济损失20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1000元、诉讼费。被告搜狗公司辩称,搜狗百科服务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涉案信息及内部链接都是由网络用户创设、修改的,与其无关,且该相关行为仅是为了方便用户浏览检索信息,并未损害原告的名誉权。同时,其在“搜狗百科”上向网络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投诉通知渠道。但在本案立案之前,其并未接到任何与涉案信息相关的投诉或通知;在接到法院寄送的案件材料后,其及时删除了涉案信息,即其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综上,其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江苏苏州人,于1954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水香一村19幢206室。2004年12月10日,原告经江苏省文学创作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具备文学创作二级资格。2014年7月21日,其成为了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期间,原告与群众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其创作的《XXX与她的秘书们》一书。2017年3月31日,原告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在被告的“搜狗百科”上输入关键词“XXX与她的秘书们”搜索出“《XXX与她的秘书们》是由汤雄编写,群众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的的书籍,……”及出版信息、目录等信息的词条内容,点击其中“汤雄”可链接至关键词为“汤雄”的词条并搜索出“汤雄是一个多义词条,您可以选择查看以下义项:江苏省启东市委副书记、肝病科医生”以及作为江苏省启东市委副书记汤雄系1967年6月出生的江苏海门人等籍贯信息、工作经历等词条信息。原告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原告称,“搜狗百科”自动生成其个人信息的错误链接,将与其同名同姓的江苏省启东市委副书记汤雄的信息链接在其作品信息下,侵犯了其名誉权、荣誉权。另查明,“搜狗百科”主要由数百万的词条构成,网络用户可在百科上查找、创建、补充完善相关词条信息;同时,“搜狗百科”开通有百科申诉渠道。为此,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打开“搜狗百科”输入“XXX与她的秘书们”关键词可搜索到《XXX与她的秘书们》的词条信息,内容与原告搜索到的一致。同时,进入词条可见该词条信息是由网络用户“停滞缠绕光束”创建的,并被“绮山太子”等网络用户多次修改。另,被告在“搜狗百科”输入关键词“李伟”可搜索出多个身份的“李伟”词条信息。同时,被告称,词条之间的链接也是由网络用户创设的。原告对此则表示其对词条信息由网络用户创设、编辑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词条之间的链接属被告的技术行为,是被告将其涉案的书籍信息与错误的身份信息进行了链接,进而损害了其名誉权、荣誉权。同时,原告确认,其未就涉案错误信息向被告进行过投诉或反映,而是直接通过诉讼维权;现被告已将涉案“XXX与她的秘书们”的词条信息删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书、群众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2017)苏吴证民内字第2893号公证书,被告提供的“搜狗百科”截屏及(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1690号公证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的“搜狗百科”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搜狗百科”上的词条内容都是由网络用户创建、修改、编辑的。因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首先,被告面对数量众多的百科词条在未收到原告的投诉或通知的情况下就“XXX与她的秘书们”及“汤雄”的词条内容及其链接并无过错。其次,无论是“XXX与她的秘书们”的词条内容,还是“汤雄”词条中关于各个身份人士的记录均未见有侮辱、诽谤原告文字,即未见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再者,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词条即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害其名誉权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雄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50元,由原告汤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亭书 记 员  计皓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