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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葛道琼与含山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道琼,含山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783号原告:葛道琼,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储兆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保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葛道琼与被告含山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肥东县岱山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葛道琼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葛道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道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葛道琼负担。审 判 长  张拥军审 判 员  王礼芳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雨婷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