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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艳生和张丽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生,张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0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郭艳生。被执行人张丽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艳生与被执行人张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郭艳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撤销对张丽鑫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跃生审 判 员  侯 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