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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道广与XX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道广,XX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474号原告何道广,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冯兴现、洪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天丰汽车城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XX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道广诉被告XX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