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道广与XX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道广,XX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474号原告何道广,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冯兴现、洪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天丰汽车城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XX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道广诉被告XX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