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刑初517号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京011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书。由于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8行“于201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更正为“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原判决书第16行、第17行“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1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现更正为“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1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春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