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义文、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义文,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监5号原审原告:李义文,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原审原告李义文与原审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注销。2017年5月19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北检民(行)监(2017)13030400001号】《检察建议书》,认为,张志君通过虚假注册取得工商登记,在当事人诉讼中隐瞒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告的诉讼权利无法实现,使生效法律文书失去执行力,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故建议对该案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戴河分公司被工商部门以“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注销。因被注销的该分公司自始不存在,故本案调解书的被告主体自始不存在,应认定该调解书确有错误,不具有执行力,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郭宝荣审判员 马志军审判员 刘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