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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8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洪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8民初2778号原告陈小红,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洪建军,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小红诉被告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红撤回对被告洪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陈小红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