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8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洪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8民初2778号原告陈小红,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洪建军,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小红诉被告洪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红撤回对被告洪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陈小红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