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武与孙长龙、车仁三、孙洪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武,孙长龙,车仁三,孙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武,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410154231,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钓鱼屯116号。被执行人孙长龙,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005014234,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大亮子屯30号。被执行人车仁三,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904124219,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大亮子屯99号。被执行人孙洪臣,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705044232,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大亮村大亮子屯114号。本院在执行王武与孙长龙、车仁三、孙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的依据为(2016)松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02,300.00元。经本院��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截至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102,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