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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景楷与被执行人赵国才、赵安禄、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楷,赵国才,赵安禄,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楷被执行人赵国才被执行人赵安禄被执行人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景楷与被执行人赵国才、赵安禄、河南冠亚鸿发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景楷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30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