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承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荣是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承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荣是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承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谊爱路66号龙山中明达文创广场3号楼3703号。法定代表人:王丽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雪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荣是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1034号A幢701单元。法定代表人:苏友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随,男,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厦门荣是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厦门承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荣是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8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承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承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自愿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承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厦门承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佳 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