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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封穆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封穆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178号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住宅区*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4797947B。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连带,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健,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封穆良,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封穆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燕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5月26��,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收取受理费为4940元(已减半),由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