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盛欣不织布有限公司与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盛欣不织布有限公司,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盛欣不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盛根元,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南区三号桥堍。法定代表人褚滨。常熟市盛欣不织布有限公司与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盛欣不织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78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保全费5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00元由苏州农心婴童用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90.31元,扣除执行费666元,余24424.3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