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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94号起诉人王桂芳,女,194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路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17日,本院审查起诉人王桂芳起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状,该诉状诉称:2017年5月1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杆石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杆石桥街道办”),向起诉���王桂芳下达通知,认定济南市经七路太平庄1号为违章建筑,要求起诉人在2017年5月12日前进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起诉人对此不服。该房屋系2007年起诉人从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处购买,并且由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以及更名费的收款收据。因此,起诉人认为该房屋为合法建筑,特此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杆石桥街道办对济南市经七路太平庄1号违章建筑的认定;2、请求撤销杆石桥街道办对济南市经七路太平庄1号的拆除决定和通知。本院认为:杆石桥街道办对起诉人下达涉诉通知的行为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桂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元亮审判员  唐绪康审判员  俞春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姬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