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红星国际广场9-511号。法定代表人:郭泓君,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济南路336号。法定代表人:丁兆光,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田,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双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正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日照分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正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新华书店日照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瀛支行帐户为15×××86的存款(应冻结400万元,已冻结906094.52元)。双正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该案判决生效后,其与新华书店日照分公司、新华书店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11日,双正公司与新华书店日照分公司、新华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正公司主张其公司与新华书店日照分公司、新华书店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新华书店日照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瀛支行账户为15×××86的存款4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