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金国与柳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国,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柳飞,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15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余金国与柳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柳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柳飞在本市有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飞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曝光。2017年4月21日,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3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