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姜潮和白正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潮和,白正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174号原告姜潮和,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白正财,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潮和诉被告白正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白正财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白正财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潮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1.00元,退还给原告姜潮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