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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丹东万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力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东万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力国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万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号三江宾馆***房间。法定代表人:林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明,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恒,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月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关街道41组。原审被告:马力国,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丹东万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马力国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5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546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50元,由被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克明审判员  姜淇瀚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