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梁定邦、梁定谋等与罗永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定邦,梁定谋,罗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1668号原告:梁定邦,男,1934年1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原告:梁定谋,男,1938年8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宏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全,男,194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定邦、梁定谋诉被告罗永全物业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定邦、梁定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定邦、梁定谋承担。审 判 长 马文洁人民陪审员 吴志坚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颖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