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徐新平诉蔡高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平,蔡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平。被执行人蔡高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平诉被执行人蔡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蔡高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下欠原告徐新平的货款102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蔡高红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新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蔡高红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新平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蔡高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蔡高红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新平102000元。如申请执行人徐新平发现被执行人蔡高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