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卫平诉被告河津市东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卫东、贾彩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卫平,河津市东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卫东,贾彩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859号原告:贾卫平,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敬业巷**号。被告:河津市东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锦绣公寓1002号;法定代表人:贺自珍被告:卫东,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文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贾彩叶,女,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文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贾卫平诉被告河津市东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卫东、贾彩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阳琴审 判 员 毛国荣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光玺书 记 员 贺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