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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某祥与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祥,赵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5民初219号原告:许某祥,男,1977年3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道春,广西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平,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原告许某祥与被告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某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道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平偿还原告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3日被告诉称有生意做,但资金周转不足,要求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看在朋友份上,同意以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同时被告也立下借据给原告。现原告急需用钱,经过多次向被告追��,被告电话未接,分文未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随案向法庭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借条等证据。被告赵某平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三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内容为:“本人因需周转生意资金,特向许某祥借到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正)此据借款人:赵某平2013年8月23日身份证号码:4521311980091××××0电话:136××××8000”,借条上“本人”、“赵某平”两处有捺印。借款之后经原告追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为自然人之间因借款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主张债权的原告对借款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用途、金额等事项,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借款之后,经原告追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应予以支持。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庭应诉,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某平偿还原告许某祥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某平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