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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财保4号申请人:孙某,女,34岁。被申请人:张某某,男,48岁。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旱田高架喷药车一台,打浆机二十台,水田筑埂机二台,筑埂机及农用车的钢条200个进行查封。申请人孙某以小型轿车,担保人赵某某以坐落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提出申请,且已提供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孙某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档案,期限自查封时起三个月;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的旱田高架喷药车一台、打浆机二十台、水田筑埂机二台、钢条(筑埂机、农用车)200个,期限自查封时起三个月;三、查封担保人赵某某名下坐落房屋的房产档案,期限自查封时起三个月。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孙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煜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