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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4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永,熊淑芝,李振波,熊清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416号之二解冻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原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法定代表人:易跃进。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贾肖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81号2.3.4栋2104号。法定代表人:何永。被申请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翰林华府1栋301号)。法定代表人:周航锋。被申请人:何永,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双华渔场*组**号。被申请人:熊淑芝,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新湾镇南洲村一村民组**号。被申请人:李振波,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号。被申请人:熊清香,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号。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永、熊淑芝、李振波、熊清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湘0103民初1416号民事裁定,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永、熊淑芝、李振波、熊清香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卓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何永、熊淑芝、李振波、熊清香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轩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