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伍某甲、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甲,周某,伍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某甲,男,1941年2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43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伍某乙,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伍某甲、周某与伍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伍某甲已在申请执行前死亡,并于2016年10月31日在眉山市殡仪馆火化,伍某甲无申请执行权利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执行申请。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