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陈建辉与赖原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辉,赖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辉,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原生,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辉与被执行人赖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建辉申请执行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25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