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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文涛、景胜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涛,景胜昔,景广平,赖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朱文涛,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被执行人:景胜昔,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景广平,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赖宁宁,女,1986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新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胜昔、景广平、赖宁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朱文涛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